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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欧盟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7 13:47:28编辑:黄风来源:时事126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

  一、调查过程与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针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导致国内相关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最终裁定

  经继续调查,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被调查产品描述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产品名称: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产品描述: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肥猪肉及猪脂肪;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猪肠、膀胱及胃等生猪屠宰加工产品。

  主要用途:供人食用。

  税则号列: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四、反倾销税征收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并获得批准。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率见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欧盟各公司适用税率。

  五、征收方法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

  六、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确定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转为反倾销税,并计征相应增值税。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及多征的增值税,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缴。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前进口的涉案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七、征收期限

  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八、新出口商复审

  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九、期间复审

  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间,利害关系方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终裁决定及反倾销税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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